健康小學堂

2023/02/01

提早做好遺產規劃與分配,家和萬事興!(上)—生前贈與篇


文/林鈺恩律師 
 

不同於以往認為「規劃遺產、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」的傳統觀念,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,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、撰擬遺囑等等,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,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。畢竟,房子、車子、股票、基金、銀行裡面的每一分錢,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,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,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,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,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,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、對簿公堂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「贈與」的方式,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。不過,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。

 

首先讓我們看一下這個案例:

張先生有一對子女,大兒子因為從小體弱多病,所以張先生特別費心照料,兒子長大後創業開公司,張先生大方贊助300萬元創業金,後來兒子結婚,張先生更包了100萬元超大紅包。不幸的是,後來兒子與媳婦鬧離婚,此時張先生年事已高,擔心兒子孤家寡人的,將來沒人照料,於是又把手頭上最後的存款50萬元也送給了兒子。這些看在張先生小女兒的眼中,分外不是滋味。幾年後,張先生過世了,大兒子跟小女兒開始討論爸爸的遺產怎麼分,於是這位張家小女兒就跑來詢問律師説:「律師啊!我哥哥在爸爸生前已經拿到450萬元這麼多的財產,憑什麼還可以再分一次遺產?我可不可以要求哥哥把拿到的錢,都列入爸爸的遺產來分配呢?」

 

什麼是「生前特種贈與」?

張先生在世時,當然可以自由規劃、處分他的財產,決定要把財產送給誰,在法律上我們稱為「生前贈與」。然而要注意的是,必須要進一步去看這個「贈與」的原因是什麼。

 

依照民法第1173條第一項規定:「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,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,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,為應繼遺產。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,不在此限。」此一規定的意思是,如果繼承人因為「結婚」、「分居」(指獨立成家)或「營業」(指創業)這三種原因,而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有受到財產贈與的話,這三種原因在法律上稱為「生前特種贈與」,性質上算是「遺產的預付」。

 

白話來說,被繼承人(父母)給繼承人(子女)這些錢,不是真的要「送」給子女,而是基於子女結婚、獨立成家、創業這三件人生大事而資助子女,這筆錢的性質可以算是遺產的預付。既然父母已經提前把遺產分給這名子女了,那麼將來父母死後,該名子女在受贈的這筆錢範圍內,就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去分父母的遺產,較為公平。

 

案例說明

回到我們的案例,假設張先生過世時留有1000萬元房產,配偶已歿,那麼在張先生逝世後,兩個孩子都是同順位繼承人,每人的應繼分皆為遺產總額的1/2,此時長子所受有400萬元的利益(也就是張先生在生前,基於兒子「結婚」以及「營業」分別贈送100萬元及300萬元的部分),要先歸入遺產,也就是張先生的遺產總額有1400萬元(400萬元贈與+1000萬元房產),則兩名子女各自可以分得700萬元遺產【(400萬元贈與+1000萬元房產)÷2=700萬元】,但因為長子已經受贈與400萬元的部分要扣除,僅能再拿300萬元,這在法律上稱為「歸扣」,至於已經受贈與的財產(400萬元)也不用返還。另外,張先生在生前送給兒子50萬元,因為是基於「離婚」這個原因,不屬於特種贈與「結婚」、「分居」或「營業」三種原因之列,所以這50萬元的部分就不必納入遺產總額來做計算,也不用歸扣。

 

假如我就是想把該筆財產贈與給特定的人,該怎麼做比較妥當?

如果擔心生前贈與在自己死亡後會有贈與歸扣的問題,最簡單的方式就是,在將財產贈與給受贈人(繼承人)的時候,就明確表示說這筆贈與的財產不用歸扣,送給你就是給你的了,將來不用返還,其他子女也不能分。白紙黑字寫明是最不會有爭議的,也可以寫在遺囑裡面。另外,如果在生前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的「原因」並非因為繼承人結婚、分居或營業而贈與,而是基於其他的理由,那就不必歸扣。最後,如果贈與的對象不是繼承人而是其他人,當然也不會有歸扣問題。

 

圖片來源:freepik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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